羅永浩申請撤銷仲裁再被駁回
8月5日消息,天眼查信息顯示,近日,羅永浩與浙江海寧嘉慧投資有限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海寧嘉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公開,案號(2021)京04民特368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羅永浩與被申請人海寧嘉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因羅永浩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支持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裁定書顯示,原告羅永浩訴稱,在仲裁庭未追加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主體參與仲裁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存在枉法裁判情形等,請求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93號裁決書。被告海寧嘉慧稱,不同意羅永浩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經(jīng)審查查明:2017年9月,錘子科技公司、羅永浩、海寧嘉慧等簽訂《股東協(xié)議》第八條約定有將協(xié)議產(chǎn)生的爭議提交北仲仲裁的仲裁條款。同月,錘子科技公司、海寧嘉慧等、羅永浩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之后,海寧嘉慧依據(jù)《股東協(xié)議》中的仲裁條款,以羅永浩為被申請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請,北仲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了因《股東協(xié)議》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案,案號為(2019)京仲案字第5343號。
2021年3月19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93號仲裁裁決。
本案中,羅永浩以仲裁庭未追加錘子科技公司為當事人導(dǎo)致案件事實未予查明為由,主張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羅永浩提出的該項請求的相關(guān)理由均是對仲裁庭對案件實體處理存在異議,此異議不屬于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范圍,故羅永浩主張仲裁庭枉法裁判,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也不予支持。
據(jù)悉,浙江海寧嘉慧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曾于2019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相關(guān)仲裁程序的財產(chǎn)保全,查封、扣押或者凍結(jié)被申請人羅永浩價值價值14618013.70元的財產(chǎn)。
值得一提的是,7月30日,羅永浩與青島金石灝汭投資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公開,案號(2021)京04民特330號。裁定書顯示,羅永浩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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